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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李香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香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95号罪犯李香文,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埇刑初字第426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香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香文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香文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香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香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