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三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红玲与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玲,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三初字第228号原告刘红玲,女。被告樊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玲诉被告樊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玲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刘红玲负担。审 判 长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