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榭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冠泉置业(宁波)有限公司与严金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泉置业(宁波)有限公司,严金群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榭民初字第56号原告:冠泉置业(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渤海路655号4幢1号。法定代表人:张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新源、徐超,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金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冠泉置业(宁波)有限公司诉被告严金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冠泉置业(宁波)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冠泉置业(宁波)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冠泉置业(宁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严金群的起诉。审 判 员 陈建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哲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