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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速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杨井文与陈希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井文,陈希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速初字第9号原告杨井文,男。被告陈希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井文诉被告陈希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井文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井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井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樊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