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速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杨井文与陈希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井文,陈希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速初字第9号原告杨井文,男。被告陈希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井文诉被告陈希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井文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井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井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樊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