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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何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590号原告:何某甲。被告:何某乙。原告何某甲诉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飞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被告何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5月8日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感情较好,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何某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何某丁。我与被告结婚多年来感情一直不合,已分居一年多,现已无法在一起生活,被告和我赌气已经有两年没去工作,还三天两日叫子女问我要钱,所以我和被告三日一小吵,七日一大吵,造成两子女成绩无法跟上班上同学。我曾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离婚,被告也不同意,我看在子女的份上就忍了下来,但经过本人两年多的思考,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离婚;2、判令婚生儿子及女儿由原告何某甲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何某乙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除非原告给予我10年来的经济补偿,我就同意离婚。从女儿出世后,第二、三年开始,原告就将其在外做蔗尾生意的收入全部用于嫖赌饮吹,他生意上的客户来我们家吃饭,我帮忙煮饭、斟茶递水及搞清洁,付出了很多,但是原告就将赚的钱拿去挥霍,为外面的女人购买手机及金戒指,却不肯为儿子及女儿购买一部步步高复读机。我要求法院判决原告对我作出合理的补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5月份经人介绍认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何某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何某丁。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原告认为被告去广西做保健器材生意,每月在一起的时间变少,且被告有两年时间没工作导致原告对被告感情变淡。另外,被告则认为原告长期早出晚归,且在外有与其他女性朋友交往,夫妻感情开始变得不好。故此,引发纠纷,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了子女,虽然双方婚后因工作聚小离多,但已共同生活多年,应认为夫妻感情尚好。现造成夫妻感情恶化,原、被告均有自身的责任,而原告并未举证证实不是自愿结婚或现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和睦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飞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鹏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