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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杜天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天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1855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天海,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利川市。2013年6月8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3年7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7月29日撤销行政拘留转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天海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贝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天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6月6日晚,被告人杜天海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路休闲中心门口,窃得被害人程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铃木艺星燃油助力车。经鉴定,被窃车辆价值人民币1970元。2、2013年6月底至7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杜天海伙同河南人“丙”在温岭市泽国镇东河路266号后门门口,窃得被害人谢某1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千红鸟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窃车辆价值人民币450元。3、2013年7月11日晚,被告人杜天海伙同河南人“甲”、“小鬼”、“胖子”在温岭市泽国镇幸福路37号沙度男装店门口,窃得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爱浪龙威电动车。经鉴定,被窃车辆价值人民币2130元。4、2013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杜天海伙同“小鬼”、河南人“乙”、河南人“丙”,在温岭市泽国镇温岭市日杂商场前的停车棚内,窃得被害人谢某2停放在该棚内的一辆金色上海加能燃油助力车。经鉴定,被窃车辆价值人民币2210元。5、2013年7月18日晚,被告人杜天海来到温岭市城西街道万昌西路VIP风影网吧的停车处,窃得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自行车。该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6、2013年7月20日晚,被告人杜天海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路老新华书店前,窃得被害人陆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色奥士达牌自行车。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0元。2013年7月20日,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太平街道前溪路兆丰园小区前抓获被告人杜天海。被告人杜天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天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谢某2、谢某1、王某、陆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的证言,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协查通告,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天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与人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681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天海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杜天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天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19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陈志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方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