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63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胶州市。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