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7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吕福臣与北京贡印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福臣,北京贡印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7425号原告吕福臣。委托代理人王爱芹,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贡印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61号楼2402号。法定代表人卜县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发强,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福臣与被告北京贡印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福臣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福臣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福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福臣负担.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沈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