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执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胜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小玲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胜利,马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476号申请执行人郭胜利,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富塬村*组,农民。被执行人马小玲,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坡底村*组,农民。郭胜利申请执行马小玲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胜利于2013年10月25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小玲应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修理费395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40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马小玲已履行3000元,申请人郭胜利表示下剩部分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现案款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兴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