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21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2127-1号原告康某某,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曾军,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某,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以自愿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卿瑞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胡艳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