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郝某甲、郝某乙等与武安市西土山乡云驾岭村村民委员会、郝某丙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甲,郝某乙,段某,郭某,武安市西土山乡云驾岭村村民委员会,郝某丙,杨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022号原告郝某甲。原告郝某乙。原告段某。原告郭某。被告武安市西土山乡云驾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郝军朝,系该村村主任。被告郝某丙。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甲、郝某乙、段某、郭某与被告武安市西土山乡云驾岭村村民委员会、郝某丙、杨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甲、郝某乙、段某、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培成审 判 员 李元昌人民陪审员 赵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苗萌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