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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中民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虹美包装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国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虹美包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中民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161号尚都东郡小区B号楼14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吉英慧,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市虹美包装厂,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爱民街**号。负责人范纯平,该厂投资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虹美包装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吉中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评估过程中,现无评估结果,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吉中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何允人审判员 孟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