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日民三知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与陈维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民三知初字第111号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德山开发区桃林路。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琼,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维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维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山世增代理审判员 任宗昌代理审判员 王 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侯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