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刑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罪犯张全亮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全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560号罪犯张全亮,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吕梁市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张全亮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以(2011)离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8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张全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全亮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宋学兵代理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