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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联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彦庆、吉林鸿运绿色生态产品有限公司、新疆大西北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联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顾彦庆,吉林鸿运绿色生态产品有限公司,新疆大西北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联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军民路23号。法定代表人:崔民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顾彦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被执行人:吉林鸿运绿色生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经济开发区仙人街。法定代表人:张亚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大西北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新湖农场新旺社区二十连。法定代表人:顾彦庆,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联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彦庆、吉林鸿运绿色生态产品有限公司、新疆大西北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2)吉中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入了评估程序,现仍无结果。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吉中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何允人审判员 孟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胜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