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执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卓钦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卓钦,杜帅,张雪,宋晓辉,栾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1468号申请执行人李卓钦,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居民。被执��人杜帅,男,1988年3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张雪,女,1989年8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宋晓辉,男,1983年6月17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栾鑫,男,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划拨被执行人宋晓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夏庄分理处存款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玉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福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