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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程伟联、佛山市南海尚宜典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伟联,佛山市南海尚宜典门业有限公司,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程伟联,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袁陈兵、王婉婷,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尚宜典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联和工业区东区三路十一号。法定代表人梁勇。被执行人:梁勇,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春市。申请执行人程伟联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尚宜典门业有限公司、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尚宜典门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程伟联偿还借款本金284.2万元;二、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尚宜典门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435834元;三、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尚宜典门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起诉日即2013年3月18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以未清偿的本金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四、被执行人梁勇对上述第一、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为18405.34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两被执行人承担,两被执行人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程伟联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尚宜典门业有限公司、梁勇的财产已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先行查封,申请执行人程伟联向我院提出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为此我院去函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参与执行分配,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5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周 森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明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