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王锦澄与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崔洪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307号原告王锦澄,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青岛市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被告崔洪江,男,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原告王锦澄与被告青岛市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崔洪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也未提供可供送达的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锦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代理审判员 郭文全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许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