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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21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石×与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21524号原告石×,女,1943年1月4日出生,退休。被告宏×,男,1932年9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瀚文,北京市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玲(被告之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原告石×(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宏×(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矫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瀚文、王海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2月结婚,2013年9月我被确诊为肺癌后,双方因治病花钱和卖房看病一事多次协商未果,现双方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故我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我与被告离婚;2、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号楼108室房屋归我所有。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俩结婚27年来感情非常好,我们俩死,死在一起,埋也埋在一起,石×生病搬走后,我很思念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现原告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号楼108室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原告称双方结婚后被告脾气不好,经常因为小事骂我;我确诊肺癌住院15天,被告从未到医院看望我;我们有2013年12月份到期的20万元债权,原告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提前收回3.5万元,导致没了利息,且自己保存没有用于我的治疗;我为了预防保姆偷东西,把房本交给我的女儿保管,他非要房本,而且骗我办假房产证为名,带我到公证处为其女儿办理委托领取新产权证手续,欺骗我;我不给产权证,他纵容姑爷骂我;我生病了,他说喝药一起死,我很害怕;我想卖房看病,他不同意。综上原因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称,原告在今年9月份查出肺癌之后,因被告也在住院,并不知道,出院以后,被告非常思念原告立即想去看原告,但被告也有病,需要用药维持,医生说尽量少出去,否则会导致病情恶化,所以被告女儿才让被告先回家休养,事实上原告很快也出院了,原告出院后到自己儿子家居住,但原告从内心上不是特别想离婚,也曾偷偷给我打电话、打车回家,两人抱头痛哭;对于卖房子治病,被告认为没有必要,双方存款可以支付两年的药费,双方的三个子女可以共同承担原告的医疗费,如果非要卖房子,因被告没有退休收入,无房居住,被告女儿愿意出钱购买房屋用于给被告养老;关于喝药,被告想表达的意思是,原告得了肺癌,我自己在世孤零零的,绝不是想害原告;办理代理领取房本公证的原因是,在被告不同意的情况下,原告的儿女已经将房屋挂在我爱我家出售,还带人强行看房,使被告的生活受干扰,原、被告年龄非常大了,被告想一起生活下去。被告提交病历证明自己也患病需要治疗,需要住房养老,提交照片,证明双方夫妻感情深,未达到感情破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婚姻状况证明、房产证等证据在案证明。本院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共同携手、承担家庭责任的承诺,本案原、被告系再婚,且共同生活已达二十余年,更应珍惜感情,本着对己、对对方负责的态度处理生活中的重大困难。对于夫妻共有房屋的处理,既要有利于原告治疗、挽救生命,也需兼顾被告晚年生活、养老,双方应相互理解,妥善寻求处理方法,共渡难关。现原告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但未提供感情确已破裂的确凿证据。现经本院询问,被告确信自己对原告的感情尚存,不同意离婚。本院给双方一段时间,希望双方能认真思考,审慎考量离婚对自己和对方未来生活的影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石×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矫 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贾岐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