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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徐琴琴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琴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42号罪犯徐琴琴,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南陵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庐江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琴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徐琴琴的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缴。徐琴琴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琴琴申请撤回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合刑终字第0018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徐琴琴撤回上诉。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徐琴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琴琴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琴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琴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