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韩素玲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素玲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87号罪犯韩素玲,又名韩素侠,女,52岁,汉族,文盲,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原安徽省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18日作出(1995)阜中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素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韩素玲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4月18日作出(1996)皖刑终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韩素玲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7月15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1年3月1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3年8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05年8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2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3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韩素玲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韩素玲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素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素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