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德祥与被执行人曹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祥,曹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字第2136号申请执行人赵德祥。被执行人曹洪涛。申请执行人赵德祥与被执行人曹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民初字第6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洪涛自动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新民初字第6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常仕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