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兵诉被告徐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兵,徐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王丽兵(曾用名王东亮,农民。被告徐志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兵诉被告徐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兵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丽兵负担。审判员 孙魁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江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