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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兵诉被告徐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兵,徐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王丽兵(曾用名王东亮,农民。被告徐志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兵诉被告徐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兵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丽兵负担。审判员  孙魁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江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