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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青岛圆得工贸中心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圆得工贸中心,青岛福胜顺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53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圆得工贸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兆民,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福胜顺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洪章,总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2013)北商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北商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