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峰民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申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文,申广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峰民初字第2206号原告董国文。被告申广忠。原告董国文与被告申广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国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申广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国文诉称,2010年被告申广忠以做生意资金不够为由,向原告借款。至2012年,被告仍欠本金37500元,利息3400元未还。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于2012年1月、3月分别写下借条及欠条。时至今日,原告家庭生活困难,曾多次向被告提出一次性偿还所有债务,但其以种种理由再三推脱拒绝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当庭明确并固定诉求为要求被告申广忠立即偿还所欠债务本金37500元及利息3400元,本息共计40900元,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针对诉求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2012年1月18日,被告申广忠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据二,2012年3月24日,被告申广忠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据三,2012年3月24日,被告申广忠出具的欠条二份。以上证据证明被告申广忠欠款本金为37500元,利息为3400元的事实,本息共计40900元。被告申广忠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以上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法庭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董国文与被告申广忠系朋友关系。2010年,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董国文多次借款,期间被告曾偿还过原告本息。截至起诉前,被告仍欠原告本金37500元及利息3400元未还,本息共计40900元。因原告多次催要剩余本息,被告当时未能偿还,于2012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董国文现金叁仟伍佰元整(3500)”,又于2012年3月2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董国文现金叁万肆仟元整(34000元)”,同日又出具欠条两份分别载明“今欠到董国文2010年3月份以前(3月18日)利息壹仟陆佰元整(1600)”、“今欠到董国文2010年4-5月利息壹仟捌佰元整(1800)”。原告因被告至今拒不偿还借款本息诉至法院,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保荣的起诉,要求被告申广忠立即偿还借款本息40900元,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贷款人按约定履行义务提供借款后,借款人应按照约定还款期限或虽未约定还款期限在贷款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被告至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75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之间借款属于自然人间借款合同关系,虽借条中未对支付利息作出约定,但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原、被告对借款利息已另有书面约定,被告亦认可支付该利息,因此应按此约定履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34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郭保荣的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予以准许。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申广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国文借款本息409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元,由被告申广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瑶审 判 员 罗文杰人民陪审员 靳贵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柴晓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