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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刑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罪犯王润平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润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613号罪犯王润平,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阳泉市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王润平因犯盗窃罪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以(2010)阳郊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3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王润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六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润平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宋学兵代理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