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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0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杨松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松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660号原告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苏庄村。法定代表人司海燕,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琦,男,1947年11月15日出生,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杨松泼,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原告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杨松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淑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赵文琦及被告杨松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合法的物业服务组织,被告系原告服务的业主。被告拖欠2008年至2012年度物业服务费2991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交纳。无奈之下,原告请求法律顾问于2013年8月7日致函催要,被告仍不交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2008-2012年度)2991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杨松泼辩称,自2004年购买房屋至2008年被告一直按时交纳物业费,自2004年被告住进涉案房屋后,房屋一直漏雨,被告多次找到原告,原告多次去维修,一直解决不了漏雨的问题,给被告造成了财物损失。被告多次找到原告协商财物损失问题,原告一直不理睬,自2008年起,被告拒绝交纳物业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没有尽到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小区X里X号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38.8平方米。原告系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方,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拖欠2008年至2012年度物业服务费共计2991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付。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北京市房山区物价局关于建鑫园小区物业收费标准的批复、收据、催款函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证实,并经庭审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支付物业服务费,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上述费用,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对于被告房屋漏雨情况,鉴于原告每年均给被告的房屋予以修缮,故被告仍以房屋漏雨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缺乏依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松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至二〇一二年度物业服务费共计二千九百九十一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杨松泼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霍云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