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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李为佳与无锡市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和桥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为佳,无锡市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和桥分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初字第2164号原告李为佳。委托代理人孟元兴,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和桥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高塍路45号。负责人蒋进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金虎,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为佳与被告无锡市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和桥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为佳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李为佳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为佳撤回对被告无锡市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和桥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李为佳负担。(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盛 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谈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