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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开民初字第0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王素娟与周银、吴永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娟,吴永楼,周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0897号原告王素娟,女,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黄加艮,男,1955年6月7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青,男,1975年8月4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系原告丈夫。被告吴永楼,男,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被告周银,女,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永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娟诉被告吴永楼、周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卢思东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代理审判员  肖 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方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