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开民初字第0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王素娟与周银、吴永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娟,吴永楼,周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0897号原告王素娟,女,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黄加艮,男,1955年6月7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青,男,1975年8月4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系原告丈夫。被告吴永楼,男,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被告周银,女,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永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娟诉被告吴永楼、周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卢思东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代理审判员 肖 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方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