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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1-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833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2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晓萍代理审判员  崔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