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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玉环与刘贺、太平洋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环,侯恒山,刘贺,营口东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刘闯,刘力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669号原告:刘玉环,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法库县马贝卜乡恒山门窗加工店从业人员。原告:侯恒山,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系法库县马贝卜乡恒山门窗加工店负责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志华,调兵山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贺,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被告:营口东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被告:刘闯,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被告:刘力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环、侯恒山诉被告刘贺、营口东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刘闯、刘力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玉环、侯恒山以错列被告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玉环、侯恒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环、侯恒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5元,退回原告刘玉环、侯恒山。审判长  王凤山审判员  冮雪冬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