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宜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于某甲、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宜民初字第160号原告贾某甲,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郭为明,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甲,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于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于某甲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诉被告于某甲、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甲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甲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惠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