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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5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武云玲与谢时勇、淮安市客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楚州支公司、赵文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云玲,谢时勇,淮安市客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楚州支公司,赵文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5377号原告武云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劲松,淮安市淮阴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时勇,男,汉族。被告淮安市客车运输总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京沪高速连接线以北经十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张步忠,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加和、徐恒,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楚州支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东路89号。负责人崔桂荣,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斌,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文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云玲被告谢时勇、淮安市客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楚州支公司、赵文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云玲于2013年1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云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云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云玲负担。审判员  许曙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殃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