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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茌商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延坤与被告孙大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坤,孙大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茌商初字第1656号原告刘延坤,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孙大昌,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坤与被告孙大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延坤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延坤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延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延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绪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薛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