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茌商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延坤与被告孙大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坤,孙大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茌商初字第1656号原告刘延坤,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孙大昌,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坤与被告孙大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延坤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延坤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延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延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绪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薛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