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劳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任香景、马丽娅与马保民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香景,马丽娅,马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劳初字第1259号原告任香景,女,1967年4月生,汉族5。原告马丽娅,女,1989年8月生,汉族2。被告马保民,男,1967年3月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占华,男,1968年5月生,汉族,宝丰县观音堂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任香景、马丽娅诉被告马保民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银太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任香景,被告马保民的委托代理人崔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马丽娅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原告任香景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香景、马丽娅负担。审判员 武银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裴林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