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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三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豆艳磊与汪风才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艳磊,汪风才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398号原告豆艳磊。委托代理人李洪义,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有鹏,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风才。委托代理人郝满信,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豆艳磊与被告汪风才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艳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豆艳磊承担。审 判 长  韩彦辉审 判 员  杜金荣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梁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