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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龙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谭招溢与邓间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招溢,邓间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龙民初字第942号原告谭招溢,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高云,系广东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间华,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谭招溢诉被告邓间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业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招溢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云、被告邓间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6月14日在龙江镇登记结婚,2007年2月9日生下女儿谭某甲,2012年11月22日生下儿子谭某乙。因双方性格不合,近一年来,原被告矛盾不断,经常为小事而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下去,符合婚姻法有关离婚的法定条件。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谭某乙由原告抚养、女儿谭某甲由被告抚养。被告邓间华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原被告的感情还没有破裂,原告所称的矛盾是为了家庭开支所产生的,这些矛盾是各个家庭都会产生的,且2012年我在怀孕,怀孕时可能会有情绪,原告应予以理解,原告在起诉前从来没有跟我提起过离婚一事,现被告的情绪因为小孩的长大已经平息,为了小孩子的健康成长,应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我愿意跟原告一起努力维持这段感情。诉讼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双方于2007年2月9日生下女儿谭某甲,于2012年11月22日生下儿子谭某乙。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6月14日登记结婚。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且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6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2月9日生育女儿谭某甲、于2012年11月22日生育儿子谭某乙。近一年来,因被告怀孕以及抚养儿子期间,经常与原告就生活小事而发生争吵,事后又缺乏沟通,导致原被告分房而睡。原告依此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之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儿女,应认定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只是在婚后因生活问题而发生争吵,并没有其他特殊的原因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在庭审中也承认其在怀孕以及生育儿子后曾有些情绪,从而导致与原告有争吵,但愿意在以后的生活中与原告互相沟通,相互体谅,共同营造一个美好的家庭。原告认为双方争吵以及分居而导致双方感情已破裂的理由并不充分。因此,在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在此本院需要说明的是,婚姻生活中出现争吵是正常的,只要原、被告双方共同努力,抛弃前嫌,互相迁就、宽容,相互体谅,共同照顾好一对儿女,那么夫妻关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谭招溢与被告邓间华离婚;二、驳回原告谭招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谭招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业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黎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