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3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庞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3001号原告庞某某,女,19某某年某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某某某某好利来蛋糕店员工,现住某某市某某市某某某街。被告刘某某,男,19某某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某某某某长城物业有限公司保安,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某村民小组某号。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娅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某某年某月左右经人介绍认识,于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登记结婚。婚后关系一般,被告经常因经济问题与其争吵,甚至实施家庭暴力,其对此已忍无可忍,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刘某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00元。3、原告陪嫁物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嫌其挣钱不多,所以双方常为经济问题争吵。原告也有过错。其并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某某年某月经人介绍相识,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某某年某月某某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某某。婚后与被告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双方常因经济问题争吵。20某某年某月某某日晚,双方争吵发生撕打,原告离家出走。庭审中,本院对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结婚成立家庭的时间较为短暂,虽因经济问题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目前双方存在的问题在于缺乏沟通,对经济问题斤斤计较。原、被告应加强对对方关爱和谅解,减少相互埋怨和指责。加之目前孩子年幼,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关心和爱护。故本院经多方考虑后,对原告主张的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庞某某要求与刘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白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