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彭金梅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金梅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25号罪犯彭金梅,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阜刑初字第0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金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对被告人陈自庆、彭金梅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全部追缴)。彭金梅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彭金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彭金梅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金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金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