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霞法立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与沈进耀、黄广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沈进耀,黄广森,沈昌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霞法立保字第82-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陈祖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培强,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沈进耀,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黄广森,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沈昌同,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防止被申请人沈进耀、黄广森、沈昌同转移财产为由,请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存于银行的存款116975.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出具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进耀、黄广森、沈昌同存于银行的存款116975.5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六个月,待后处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卫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