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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源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金花与李峰平、魏练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花,李峰平,魏练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465号原告何金花,女,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周晋生,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李峰平,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高平,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耀,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魏练练,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花与被告李峰平、被告魏练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金花经过慎重考虑,欲以其他方式实现债权,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金花负担。审判员  张治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董俊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