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源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金花与李峰平、魏练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花,李峰平,魏练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465号原告何金花,女,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周晋生,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李峰平,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高平,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耀,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魏练练,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花与被告李峰平、被告魏练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金花经过慎重考虑,欲以其他方式实现债权,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金花负担。审判员 张治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董俊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