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儋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兰某、姚某志与何某侬生命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姚某志,何某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儋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兰某,女,1957年8月21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人,现住重庆市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51022619570821xxxx。原告姚某志,男,汉族,1947年9月21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人,现住重庆市xx区xx镇xx村x组xx号。身份证号:5102261947092xxxx。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开,重庆新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侬,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海南省儋州市xx镇xx路xxx号。委托代理人李强,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姚某志诉被告何某侬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姚某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缓交),由两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文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