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三亚新辉汽车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三亚伊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三亚利行巴士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亚新辉汽车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三亚伊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三亚利行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3112号申请执行人三亚新辉汽车营运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三亚市。法定代表人海世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三亚伊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三亚市。法定代表人甫少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亚利行巴士有限公司。地址:三亚市。法定代表人孙云鹏,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新辉汽车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三亚伊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利行巴士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城民二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亚新辉汽车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三亚伊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5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城民二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官静敏审 判 员 郭海春代理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