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沽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石亚峰与宋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亚峰,宋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沽民初字第825号原告石亚峰,农民。被告宋祯,农民。原告石亚峰诉被告宋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亚峰、被告宋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今年夏天被告宋祯在给其自家莜麦地喷洒除草剂时,由于飘移损害了与我相邻的十亩架豆,致使我的架豆不能正常生长收获。事后在村委会的调解下,我与被告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宋祯赔偿我经济损失50000元,十亩受损架豆由被告负责经营,所得收益全部归被告所有。但协议实际履行后,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约定,不肯赔偿我的损失。此外,由于被告后期对架豆不再进行管理,我雇人拔架豆杆花了500元,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给付我赔偿款50000元及雇人拔架豆杆的500元。为支持其诉求,原告当庭提供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予以证实。被告辩称,当时我给莜麦地喷洒除草剂时,是由于飘移损害了与原告相邻的十亩架豆,但并不严重,不影响架豆的正常生长。当时是在村委会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与原告所诉一致,协议上宋珍的签名是我写的,宋珍是村里人习惯写的。但签协议时我并不愿意,但考虑到当时菜价比较贵且架豆长势良好就同意了。我接手后卖了一部分菜,但没过多久,架豆大面积起了火霜,我认为是原告前期管理没到位导致的,且菜价当时已经跌了下来,我认为仍然按照当时的协议履行,明显不公平,故我去找原告要求变更协议,但原告不同意,我也就没有再继续管理,架豆我也没有再卖过。所以当时签订的协议我不同意继续履行。经审理查明,2013年夏天被告宋祯在给其自家莜麦地喷洒除草剂时,由于飘移损害了与其相邻的属于原告石亚峰的十亩架豆。后在村委会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宋祯赔偿石亚峰经济损失50000元,十亩受损架豆由被告负责经营,所得收益全部归被告所有。协议实际履行后,被告以架豆价格下跌及石亚峰前期管理不当导致架豆起火霜从而减产为由拒不履行约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宋祯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在与原告签订协议时并未受到欺诈、胁迫。架豆价格变动属市场正常行为,且协议约定的十亩架豆本就受到被告宋祯喷洒除草剂影响,被告在当地生活多年,应当对当地架豆价格变动及架豆种植状况有清醒认识,故其认为合同显失公平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雇人拔架豆杆的行为与本案无关,故其要求被告给付雇人拔架豆杆的500元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石亚峰欠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宋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成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