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清苑县鑫恒达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隆贤玖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苑县鑫恒达模板有限公司,隆贤玖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清苑县鑫恒达模板有限公司,地址清苑县白团乡樊庄村南。法定代表人魏新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连杰。委托代理人许彦峰,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隆贤玖。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苑县鑫恒达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隆贤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苑县鑫恒达模板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9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清苑县鑫恒达模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隆贤玖在银行的存款19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兰铁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