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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重庆山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春联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山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李春联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3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山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杰,被告公司人事专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联,女,汉族,1974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冉玺琳,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重庆山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李春联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4593号民事判决,重庆山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山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山友自动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山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山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敬审 判 员  赖生友代理审判员  吴学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银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