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王凤杰与被告赵宏斌、杨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杰,赵宏斌,杨桂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412号原告王凤杰。委托代理人王永清。被告赵宏斌。被告杨桂娟,女,1988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杰与被告赵宏斌、杨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凤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8.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尉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韩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