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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王凤杰与被告赵宏斌、杨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杰,赵宏斌,杨桂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412号原告王凤杰。委托代理人王永清。被告赵宏斌。被告杨桂娟,女,1988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杰与被告赵宏斌、杨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凤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8.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尉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韩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