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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龙劳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陇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与王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陇华科工贸有限公司,王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龙劳初字第360号原告深圳市陇华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政。委托代理人韩守成。委托代理人邬满弟。被告王敦。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陇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敦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陇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陇华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由原告深圳市陇华科工贸有限公司预交,此款退回原告深圳市陇华科工贸有限公司2.5元,余款由原告深圳市陇华科工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  光  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叶丽敏(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