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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晓强与四川鸿泰印务有限公司、杨友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强,四川鸿泰印务有限公司,杨友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312号原告:王晓强,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4日。被告:四川鸿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枫林街1号1幢楼。法定代表人:杨元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友帝,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30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王晓强诉被告四川鸿泰印务有限公司、杨友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顾云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唐桌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