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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58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振忠,男,陕西古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继仓,男,澄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白某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杜宏刚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袁德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姚巧利 来源: